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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如何思考之刑事辩护工作流程精解

      张明楷教授曾经说过:“法学是一门施展才华、满足自尊、唤起激情、伸张正义的学科。刑法学也不例外。” 社会民众关注刑事案件,影视剧热衷于刑事案件,但基于各种复杂原因,在法律实践中,大部分律师却不做刑事案件。作为一名刑辩律师,笔者将以刑事辩护实践为基础,从律师的角度分析在侦查阶段、批准逮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和二审阶段律师具体该做些什么,怎么做,力求完整还原整个刑事辩护工作的流程。

侦查阶段
1、与犯罪嫌疑人家属办理委托手续。
      我国原有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不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经过1996年和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最终落实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家属决定聘请律师时,律师应当按照律师事务所的要求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以确保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2、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律师在与家属办好委托手续后应尽快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以在最短的时间内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到达侦查机关后应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并提出会见要求。
3、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做好以下四项工作:向犯罪嫌疑人确认委托手续、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无违法侦查行为。具体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36条和第37条第4款以及2013年《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的规定。在吉林省内,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手续一般需要律师携带律师证、律所会见函,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授权委托书(签字并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身份证复印件方可进行,个别地区会见需经侦查机关书面许可。
4、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若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且存在《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情形的,律师可在侦查阶段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除非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严重,多数情况下律师应当向侦查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履行作为一个律师的责任。

批准逮捕阶段
1、尽快提出律师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在实践中,最重要的是把握案件什么时候从侦查机关移送至检察机关的批捕科,因为检察机关审查提请批捕的时限只有七天,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报请逮捕书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2、仔细研究侦查行为是否存在违法并代理申诉、控告。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以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与犯罪嫌疑人接触过程中,若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未触犯法律,不构成犯罪,即侦查机关的立案存在错误,此时律师可代为申诉。若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确触犯法律,但侦查人员存在违法办案,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或诉讼权利等其他合法权益,此时律师可代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应积极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公安机关。
      此时涉及辩护人对所收集的特定证据的处理,若律师发现或收集到以上特定证据,不仅要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更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所有证据,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摆脱诉讼的困境,回归正常生活。

审查起诉阶段
1、向检察院递交委托手续并与办案人联系。
      在与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办理完委托手续之后,委托人填写的授权委托书应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需提交人民检察院。
2、及时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可参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7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以上这些规定为律师阅卷提供较大便利,因审查起诉阶段之前律师只能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获得片面的案件事实,在此时律师则可通过阅卷做到对案件情况的完整把握。
3、会见犯罪嫌疑人。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可随时会见犯罪嫌疑人,除携带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必须携带起诉意见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4款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因此,阅卷结束后会见犯罪嫌疑人,律师应当完成4项工作:包括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证据或证据以及告知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的权利义务。
4、会见犯罪嫌疑人后调查和收集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并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这点同批准逮捕阶段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处理一样,在律师发现或收集到以上特定证据后,一定要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摆脱诉讼的困境,以回归正常生活。
5、应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若认为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或其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辩护律师应当向检察院提交无罪的辩护意见,检察院应听取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若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与起诉意见书上的不符,应通过书面提交辩护意见及与办案人积极沟通的方式力求在此阶段改变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特定罪名的指控并提出量刑建议。

一审阶段
1、向法院递交委托手续。
      委托人在各个阶段都可能更换辩护律师,因此,辩护律师需向法院提供委托人就一审阶段与辩护律师签署的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公函,全部递交法院。
2、律师应再次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应当立即向法官提出阅卷的请求。虽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阅过卷,但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存在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情况,因此,一审阶段的阅卷主要针对新入卷的证据材料。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方便,并保证必要的时间。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等方式。具体法律规定可参照上文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相关规定。
3、会见被告人。
      进入审判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随时会见被告人,起诉书中的内容是此次会见的关键,律师应当让被告人仔细阅读并发表意见,随后辩护律师可针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与被告人沟通并作出分析,以达到与被告人意见一致。因此,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应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向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听取被告人对辩护律师观点的意见以及与被告人确定律师辩护观点。
4、律师应继续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
      在跟被告人沟通后,大概会了解到哪些是真实证据,哪些可能是假证据,此时辩护律师应积极收集跟案件有关的证据并进行调查,特别是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证据,为庭审阶段的法庭辩论及举证、质证打好基础。
5、辩护律师应当再次会见被告人,此次会见的重点在于与被告人确定律师的辩护观点,主要包括辩护思路以及对证据的看法。
      另外应当告知被告人在法庭庭审程序以及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当注意的事项。许多被告人都是第一次经历审判,对于庭审程序或自己应该做什么并不清楚,辩护律师的告知会让被告人心中有数,不至于在庭审过程中不知所措。
6、完全熟悉案件的情况下,提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审判相关问题辩护意见,排除程序方面对被告人的影响。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2条规定,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可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是在开庭前组织相关人员提前讨论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以避免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冲突或矛盾,耽误庭审进程。
7、出庭辩护并提交辩护词。
      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后,庭审即将开始,辩护律师将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此时可提交书面的辩护词,以便法庭确切了解辩护意见,对律师辩护也是有利的。
8、领取一审判决书。
      一审结束后,律师应与审理法官保持联系,以便了解法院判决何时出来,及时领取一审判决书并告知当事人及其家属。
9、上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后,辩护律师应在上诉期间内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了解被告人是否要上诉。若被告人提起上诉,可告知被告人有关上诉的程序及其享有的权利。

二审阶段
1、与被告人家属办理二审委托手续。
      当被告人及其家属对一审判决不满意而提起上诉时,很可能会重新聘请律师,受委托律师应与被告人家属签订委托协议,办理委托手续,这点同侦查阶段的律师与家属办理委托手续相同。
2、仔细查阅一审全部案卷。
      包括一审的庭审笔录、公诉人的起诉书、辩护人的辩护词以及相关证据等。具体法律规定可参照上文中审查起诉阶段的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规定。
3、及时会见被告人。
      此时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必须携带的材料外,还必须携带一审判决的原件才允许会见。律师会见被告人主要是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书的意见并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以便后期找到新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4、针对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却不开庭审理的情况,辩护律师可以提出意见。
      按照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于刑事案件的二审,书面审理是原则,开庭审理则成了例外。
5、出庭或提交辩护词。
      若开庭审理,律师要做好出庭辩护的准备,不开庭的情况下,律师应尽早向法院提交辩护词。具体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23条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17条的规定。
6、领取判决书。
      二审结束后,律师应与法官保持联系,及时领取二审判决书。
文章来源: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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